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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仲裁委员会 领导干部干预仲裁办案监督制度(试行)
时间:2020-5-11 16:18:29 浏览数:7627 【关闭页面】

德阳仲裁委员会

领导干部干预仲裁办案监督制度(试行)

2020年4月9日第五届德阳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裁决,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仲裁权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裁决仲裁案件。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仲裁庭做有碍仲裁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仲裁委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并通过仲裁委督促仲裁庭依法履行职责,为仲裁庭创造公正仲裁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决结果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仲裁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仲裁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仲裁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仲裁委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仲裁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仲裁委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仲裁活动:

  (一)要求办案人员或秘书处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仲裁活动、妨碍仲裁公正的行为。

  第 仲裁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仲裁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仲裁员管理办法》或《仲裁秘书管理办法》处理

  第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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