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仲裁委员会 关于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仲裁院的决定 (2020年4月9日第五届德阳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振兴农村经济,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提高农民的收益,促进农村的发展和振兴,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民商事仲裁一裁终局,方便快捷的优势,通过前期的调研,仲裁委决定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仲裁院》。 一、机构设置 农村产权交易仲裁院是德阳仲裁委员会的内设机构,由德阳仲裁委员会在现有仲裁员中建立专门的农村产权交易仲裁员名册,在德阳仲裁委秘书处挂“农村产权交易仲裁院”牌子,负责农村产权仲裁案件的办理。 二、受理仲裁案件范围 1.农村房屋租赁纠纷; 2.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纠纷; 3.农业类知识产权纠纷; 4.大宗农产品交易纠纷; 5.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纠纷; 6.农业服务类项目纠纷; 7.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纠纷; 8.农业集体资产股权纠纷; 9.农村资产处置纠纷; 10.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纠纷; 1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12.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采伐权转让纠纷。 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本会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不予受理。 三、仲裁程序及规则 农村产权交易仲裁院仲裁案件的办理程序及依据均适用《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四、收费标准 参照《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标准执行。 本决定自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