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说明:
1.本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办发〔1995〕44号文件执行。无争议金额仲裁请求收费,参照川价费〔2003〕273号文件规定,每件收取受理费800元。
2.仲裁案件处理费:省内按受理费金额的30%预交;省外按受理费金额的40%预交;涉外按受理费金额的60%预交;处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预交。
3.当事人选定省外的仲裁员需要另行预交仲裁员办案往返交通、住宿等开支的处理费(具体标准见上表)。
4.计算仲裁案件受理费所依据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实际争议金额大于请求金额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当事人在同一仲裁案件中提出两个以上仲裁请求的,应当对不同的仲裁请求分别进行审查,合并计算争议金额。
仲裁请求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收案件的仲裁费。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以合同标的总额计算仲裁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解除、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以仲裁请求涉及部分的合同标的额计算受理费;无法确定金额的,按照合同标的总额50%计算仲裁受理费。
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仲裁请求的,以合同标的总额加上违约金、赔偿损失数额计算仲裁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提出其他请求的,以仲裁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