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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仲裁委员会章程(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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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委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费用速算
请输入争议金额:
地区:
受理费:
处理费:
共计:
因小数位四舍五入顺序的不同,以上计算结果与本委立案处的计算结果可能会略有差异,以立案处的计算为准。请咨询:0838-2905988
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000元及其以下   100
1千-5万元 0.05 50
5万-10万 0.04 550
10万-20万 0.03 1550
20万-50万 0.02 3550
50万-100万 0.01 8550
100万以上 0.005 13550

仲裁案件处理费:1.省内按受理费的20%收取。

               2.省外按受理费的30%收取。

仲裁费=受理费+处理费。

其他说明:

1.省内按受理费金额的20%预交;省外按受理金额的30%预交;涉外按受理费金额的60%预交;处理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预交。


2.仲裁案件受理费计费依据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标的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作为争议金额。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收案件受理费金额。

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依据川价费[2003]273号文件精神,暂定800元/件。 


3.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项下的某项争议的,以合同总金额或者争议事项金额作为计算收取仲裁费的根据。

当事人请求对合同事项的变更,仲裁费用计收适用于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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