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优势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与优势。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不仅快速、便捷,而且案件经仲裁处理后,当事人无需再经其他程序即可以终局性维护自身权益。
三、经济性
仲裁时间快、费用低,双方自愿、保密,一般情况下都是心平气和的解决纠纷,对当事人之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四、灵活性
仲裁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文书和手续简便,方便当事人。
五、专业性
仲裁的对象是民商事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仲裁机构有自己固定的仲裁员队伍,他们大多由各行业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因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六、保密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贸易活动和个人隐私都不会因为仲裁而泄露。
七、效力性
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均具有法律保证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或调解书确定义务时,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国际执行力
仲裁裁判文书不仅在国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同时根据《纽约公约》,我国仲裁案件在世界上16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接受和执行,仲裁的国际承认性及执行保障更强,便于当事人境外兑现权利。
九、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确保仲裁独立公正。
十、规范性
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且有自己独立的仲裁规则及相关配套的工作规则,程序规定缜密,规范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