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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家庭保姆服务合同
时间:2017-11-2 11:16:07 浏览数:2229 【关闭页面】

 

 

DY-2017-01                            合同编号:

 

 

 

德阳市家庭保姆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174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德阳市家政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下制定了本合同范本,供家庭保姆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范本由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范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范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范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范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范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范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接受服务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通过德阳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dyhd315.gov.cn/)查询和核对所签订的合同与正式公布的合同范本是否一致。

八、本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装修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保修服务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德阳市家庭保姆服务合同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成员: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号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家政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员工作内容

甲方从乙方聘请家道家政服务员为其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为      ;(母婴护理、婴幼儿护理、常规家务、老人陪护、病人护理、全天钟点工、其它服务)具体工作范围约定如下:

1. 房屋面积      平方米,        厅,花园      平方米,家庭固定就餐人数      人。

2. 婴幼儿(男、女)    月,喂养方式:母乳喂养()人工()混合()晚上带睡()不带睡()。

3. 有无特殊护理人员(老人、病人、孕妇等)及护理范围             ,生活自理状况:全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

4. 其它。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为期    年。

 

第三条  休假安排

1. 服务期间员工每月正常休假天数为      天(含在岗培训时间)。

2. 法定假日休假:春节三天,国庆三天,五一、元旦、端午、清明、中秋各一天。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 甲方应交费用由乙方的一次性服务费      元、家政服务员工资       /月、年终奖    元、管理费    元构成。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进行支付

1)甲方按(月、季、半年、全年)预付乙方费用及一次性服务费共计      元。其中,在合同期限内首次预付款应在签约后5日支付,后期的预付款应当在所选择的预付款期限到期前5日内预付下一期限的款项。

2)甲方享受服务后按(月、季、半年、全年)支付乙方费用共计      元,并在选择的付款期限到期前5日内支付。

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人员详细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身份信息、级别、工资档次等),供甲方选择,同时并提供一个试用期,如试用期内甲方不满意可以与乙方协商更换,并至少提前15日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安排。

3. 本协议工资和管理费标准只针对本协议指明的同类别的服务员标准,甲方如中途更换服务员或如甲方服务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相应的费用应作调整。

4. 本协议工资和管理费应根据经济水平的变化适当调整,但在合同期内严格按合同履行,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在乙方推荐的服务员中挑选自己满意的人员,如对已聘服务员工作不满意,可提出调换。

2. 甲方有义务告知家政服务员家中有安全隐患设施设备,并向服务员介绍并指导家中家用电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方法及安全措施,出现意外事故,根据事故原因,具体确定责任承担。

3. 协议期间,乙方服务员在服务中如对甲方利益造成侵害,甲方可向乙方督导部门投诉,由乙方负责处理,如不能协商解决,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4. 甲方须考虑到乙方服务员多为女性这一具体情况来妥善安排服务员住所,不可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同居一室。

5. 甲方须尊重服务员的劳动成果,不可任意辱骂、斥责、虐待,甲方不得侵害服务员劳动权益和人身权利,不得强行要求或指派服务员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否则乙方将代表服务员向甲方追究责任,索赔损失,直至诉讼法律。

6. 甲方对本合同所有应支付的款项应当向乙方支付并由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且乙方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乙方服务员不得向雇主借支财物或现金。故此,甲方对于乙方的服务员借支现金或财物应当拒绝,同时可向乙方投诉。如甲方明知本条款的内容仍然选择向育儿嫂借支财物或现金,则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乙方无关,相应的责任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 因家政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客户对选定的家政服务人员认同需要一定的过程,故甲方作为客户在对乙方服务员提供的服务中发现其与要求不符,会面临临时更换服务员的情况,为避免耽误时间,如甲方和乙方对协商更换服务员达成一致,则无需重新再签订协议,凭甲方在乙方服务员提供的派工单上签字即视为甲方认可更换服务员事实。但乙方无正当理由且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服务员属于违约,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 在乙方服务员未被更换前,甲方应按照当前服务员的标准支付费用。

9. 本协议明确约定了乙方服务员的工作时间,服务员有权在法定节日正常休假,有权按合同约定天数安排自己的月休假,但月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应提前三天与甲方协商,以便甲方安排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由服务人员将休假情况向乙方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时间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协议中甲方选择服务员的工资标准依法计算加班费及补贴,该费用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  乙方权利、责任

1. 须向甲方提供服务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真实有效的档案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证件)、服务员培训合格证明、等级证书证明、以及适合的人选。服务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和等级证书应当由正规且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出具,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证明,如提供虚假、不实证明,甲方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2. 根据服务员的实际表现进行安排、培训和相关管理,并在协议期内提供跟踪督导服务。

3. 家政服务员工资由乙方统一发放:每月    日,家政服务员到乙方公司财务部领取上月工资或乙方直接划款到服务员工资帐户,其具体工资数额按本协议第四条第1项约定工资标准和乙方与家政服务员签定的《聘用协议》有关约定,结合该家政服务员上月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核算。

4. 为甲方上岗服务员统一办理“人生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服务期间,乙方员工发生的其他意外和自然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 甲、乙双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均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威胁、诽谤、诋毁荣誉、哄闹等方式主张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第九条执行。

2. 甲方同意并认可乙方基于市场涨幅统一作出的价格调整决定,但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随意涨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信息均为真实有效,如日后有变更会及时通知乙方,否则,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有责任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的服务人员有传染病或其它不适合工作的疾病,或不能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以及对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

2. 乙方的服务人员有偷窃或虐待甲方成员等违法犯罪行为。

3. 乙方服务人员空岗3日(含3日)以上而乙方又未安排替换的服务人员到岗工作。

4.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用乙方服务人员推荐的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

5.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要求支付乙方费用的。

6. 合同期限届满及本合同约定其他的终止情形。

 

第九条  责任承担

1. 甲方如侵害乙方服务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和人身权利,强行要求其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或超出合同约定指派其从事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致使乙方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伤害的,乙方为此向该服务人员支付的费用均可向甲方主张赔偿。

2. 乙方的服务人员资源属于乙方无形资产,甲方不得鼓动乙方的服务人员脱离乙方与其单独签约、续签或为其介绍其他工作,否则,应视甲方违约。合同期间和期满后一年内,若甲方和服务员私下建立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3. 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甲方应按本合同服务费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乙方应按本合同服务费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服务人员因自身原因致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该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如为甲方的原因所致,则由甲方承担该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 协议有效期内,若因甲方原因需更换服务人员,乙方每年可为甲方更换服务人员3人次,但甲方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为甲方安排其他服务员;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更换服务人员,更换次数不计入甲方更换次数,但乙方更换服务人员须经甲方同意,并且更换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如甲方不同意更换,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2. 甲方若需要续签协议,需提前15日以上告知乙方,并提前7日签订书面协议。

3. 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服务费有效期为半年□,一年□;甲方在服务期限结束后续单则需重新缴纳一次性服务费。

4. 乙方投诉服务热线为              ,投诉受理部门为          ,电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亦可向德阳家政协会或德阳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按下列   A   种方式解决:

A.提交德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B.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开户名称:

家庭地址: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开户帐号: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本合同于            日在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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