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关于仲裁员资格年度复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仲裁队伍建设,规范仲裁员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应当参加仲裁员年度资格复核。 第二条 每年度1月1日到3月31日进行仲裁员资格年度复核。 第三条 仲裁员资格复核内容,包括: (一)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变更情况; (二)上一年度担任仲裁员工作、履职情况; (三)上一年度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情况; (四)是否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失信惩戒、行业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刑事追责等情况; (五)身体健康状况;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情况。 第四条 仲裁员填写《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年度复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需要加盖单位印章)提交到德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进行汇总后,报职业道德委员会复核,复核结果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对不符合仲裁员聘任条件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五条 经本会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参加年度资格复核的仲裁员,由秘书处报仲裁委员会决定予以解聘。 第六条 经复核不再符合仲裁员聘任条件,经仲裁委员会决定解聘、除名的,不再列入《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第七条 本办法为内部管理文件,不构成《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办法已经德阳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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