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与思考
(德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廖述琳 2023年6月26日)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行为。送达是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仲裁案件中的送达行为一般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现就仲裁送达中的问题进行简要说明并发表个人观点,以供参考。 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1、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或从事生产活动,但却避而不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留置送达。1、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前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根据现行《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原因和送达经过,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笔者认为,送达法律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的时候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时代在变化,为了法律文书高效精准的送达,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有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等。电子送达比较特殊,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运用较少,多运用于申请方和较为配合的被申请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