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我国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用,不是专职人员,因此仲裁员不是常驻本会工作。如果当事人想和仲裁庭联系,建议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合理方式,以便更有效地达到沟通目的:<br>
第一,提交书面意见,由案件管理秘书转交仲裁庭。<br>
1、依据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同意的各种情形,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如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延长举证期限、证人出庭、鉴定/审价等。<br>
2、当事人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最好提交书面意见,以便仲裁庭全面了解当事人意见。如,开庭前,被申请人可以提交答辩书;庭后,当事人可以提交代理词;调解时,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调解方案供仲裁庭了解情况。<br>
第二,联系案件管理秘书,与仲裁庭预约接待时间。<br>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不能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因此,在仲裁审理期间当事人原则上不得直接联络仲裁庭。而且,仲裁庭应当根据经确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而不能依据当事人单方的私下陈述作裁决。因此,当事人若确有必要欲向仲裁庭当面反映情况,应当联系案件管理秘书,由管理秘书将该意见转达给仲裁庭,最终由仲裁庭判断是否适合接待并确定接待时间,由本会工作人员陪同仲裁庭在本会接待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