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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的一些问题
提问人:杨琴 提问时间:2018-12-14 12:40:32 回复时间:2018-12-17 15:24:42
提问内容:您好,冒昧的打扰您。我的母亲在2018年6月5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她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第一天上班,上午已经去工作了半天,下午再次去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微信与该公司区域负责人联系的记录(事发当天我母亲被送医手术未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该公司区域负责人还联系过我母亲)介绍我母亲去该公司工作的人能证明我母亲确实去工作,我母亲出事前正在领失业保险。请问,我母亲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呢?如果属于,她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呢?
回复内容:您可以向德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我委受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专属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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